执行被执行人冯世芬、广州市铭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粤01执5239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冯世芬、广州市铭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冯世芬、广州市铭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冯世芬、广州市铭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0572871E)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 制 消 费 令

    (2021)粤01执5239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3434号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世芬、广州市铭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冯世芬、广州市铭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0572871E)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英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83211122进行举报。

    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