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水利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这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实践中,履行法定程序不严格,听取群众和市场主体意见不充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流于形式,违法违规决策等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影响了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我厅2018年制定的《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工作要求,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新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4月,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标志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2021年1月1日,《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此基础上,我厅对原《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关于《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规定》共48条,主要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职责分工、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调整等内容。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制定有关水利改革发展、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全省水利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水利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规定》也明确了例外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厅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职责分工
《规定》明确了厅机关内部分工。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厅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厅办公室负责对决策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所形成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包括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执行、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办和后评估等工作。
(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草案)》分别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以及决策执行和调整作了详细规定。
1.增加决策启动汇报程序。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处室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厅党组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2.更加注重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3.细化了专家论证内容。对专家遴选的要求、专家论证的内容、专家的人数、论证期限、专家论证意见的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及采纳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4.强化了风险评估程序。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舆情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均需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同时《规定》对风险评估的程序和风险评估报告内容进行了规范。
5.对合法性审查程序进一步完善。《规定》对合法性审查申请材料、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时间、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都进行了规范。
另外,《规定》还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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