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9日
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指导我省矿产资源“净矿”出让工作,明确“净矿”出让工作程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净矿”出让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出让范围符合用地、用林、用海等要求;
(五)采矿权出让范围界线准确、矿产资源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
(六)开采矿种符合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
(七)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评估;
(八)出让范围内地质储量已查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方案所需的技术资料已完备;
(九)出让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电力设施、道路、历史遗留资产等补偿事宜已协商处置到位;
(十)采矿权出让后,受让人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涉及临时占用或永久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工作完成后,即可进场开展相关基础建设准备工作,无影响开采活动的情形;
(十一)其他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的情形。
二、“净矿”出让工作步骤
(一)制定出让工作方案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出让条件、规划区块和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研究确定拟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应急等部门和出让范围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编制“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净矿”出让工作,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规定。
(二)现场踏勘
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矿区所在乡镇(街道)、村民代表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省、市级“净矿”出让工作要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编制现场踏勘报告。
踏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范围;
2.资源状况;
3.矿业权设置情况;
4.土地利用现状、原有设施、道路情况等;
5.查明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位置、地类、权属等情况;
6.核实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等各类保护范围重叠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处置补偿方案
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权益人进行确认,拟定处置补偿方案,在矿山所在地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
(四)组织公开出让
通过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出让。出让公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五)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完善用地等手续,工业广场等用地,符合条件的,可探索同步办理矿业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三)新建矿山要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四)本指导意见作为“净矿”出让工作规范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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