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解读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精神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扎实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推进“净矿”出让,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竞得人等合法权益,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2019年12月,按照中办、国办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将“积极推进‘净矿’出让”作为11项改革任务之一,要求先行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试点,做好与用地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2020年6月,为贯彻落实部7号文精神,我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市积极探索“净矿”出让;印发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平度、莱州、青州、平邑等县(市、区),利用1年左右时间开展采矿权“净矿”出让试点,根据试点成果,建立形成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 “净矿”出让制度规范。截至目前,4个试点地区已完成“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积极研究规范推进“净矿”出让工作的经验做法,临沂市率先出台了《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开展“净矿”出让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意见》起草工作,根据我省试点地区成功做法和经验总结,结合“处长调研月”活动,先后到青岛、潍坊、临沂等地开展实地调研,起草的《意见》分别征求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7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1.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20〕7号)

2.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58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从“净矿”出让条件、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指导我省“净矿”出让工作。

一是规定了“净矿”出让条件。明确“净矿”出让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出让范围界线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出让范围内地质储量等技术资料已完备,出让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开展相关基础建设准备,无影响开采活动的情形。

二是规定了“净矿”出让工作步骤。明确了“净矿”出让要制定出让工作方案、组织现场踏勘、组织公开出让、依法签订出让合同等。

三是提出了“净矿”出让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完善用地用林等审批手续,简化采矿权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等。

四、有关用语的含义

“净矿”出让: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置到位,竞得人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登记等手续的采矿权出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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