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投资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市委“2365”战略部署,推动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和绿色发展,进一步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投资促进重大产业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重大产业项目顺利推进实施,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的通知》(宜办〔201436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投资促进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市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对宜宾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投资促进项目(不含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二)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节能环保产业及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

(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其中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旅游和养老健康等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科技、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特色种植养殖、休闲观光体验农业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投资促进项目。

第三条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宾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宜府办函〔2014101号)相关规定,投资促进重大项目管理由市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包装与推介

第四条  建立投资促进项目策划包装责任制。投资促进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农工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外侨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投资促进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重点园区策划包装推出。策划包装项目须具备对外招商条件,包装项目相应经费从对应行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将项目包装任务指标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实行投资促进项目入库评审制度。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策划包装工作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投资促进项目库统一对外招商。

第六条  实行投资促进项目库动态管理。对入库投资促进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统一发布招商信息。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库进行适时更新。

第七条  多渠道多形式推介投资促进项目。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搭建平台,采用网络、微信、会议、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推介。各产业牵头部门、县(区)、重点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负责开展专项招商推介活动,各责任单位积极配合并参与各种对外招商推介活动。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备案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备案。项目单位在与投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申报表、项目情况说明、投资方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九条  项目的准入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服务保障部门、项目落地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重大项目实行准入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对于特别重大项目,依据评审意见,按照程序报送市委、市政府审议决策。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明确市领导牵头,组建“一对一”项目工作组进行洽谈跟进。

第十一条  “一对一”项目工作组依据项目涉及内容,由分管相关产业的市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和相应县(区)、园区负责人组成,并明确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领导小组可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和项目实际情况实施统筹。

 

第四章  项目的推进与服务

第十三条  “一对一”项目工作组要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推进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开展对接促进工作。

第十四条  对市本级项目,由“一对一”项目工作组依据项目对接促进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初审,并提出建议。领导小组对合作协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特别重大项目在征求人大、政协意见后报市委审定。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制度。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产业扶持政策的统筹,对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用地、金融服务等要素实行重点保障,督促帮助兑现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实行分级协调、跟进服务制度。

(一)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大产业项目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责任单位要强化项目服务,做好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配套工作;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各类证照;督促项目业主按照计划和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相关配合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服务承诺和审批事项,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优化审批程序,强化职能服务,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在建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组织召集专项协调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对重大事项和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台账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市重大产业项目管理台账;各项目责任单位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工作台账,明确工作内容、进度目标、时限要求,准确、完整记录签约项目推进全过程,确保项目跟踪落实。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项目动态信息管理制度。项目责任单位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动态信息,包括项目推进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动态收集、整理并上报重大项目推进信息,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项目督查通报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项目推进情况实施全过程督查,对个别重大项目实行挂牌督办,适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推进缓慢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为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全面提高投资项目质量,杜绝借投资之名进行非法融资、不履行合同、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等圈地、囤地行为,市效能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在综合评估项目的基础上,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启动退出机制,依法终止投资合作协议并收回项目用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退出投资促进重大产业项目:

(一)自土地交付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已动工建设两年,但建设面积不足项目设计三分之一且实际投资额不足25%的;

(三)未经批准,中止项目建设连续满两年的;

(四)符合其他约定启动项目退出程序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退出工作在领导小组指导下,项目落地县(区)、园区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对严重违约的项目,应追究责任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对市本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项目落地县(区)、园区,对项目的履约情况、用地情况、实际投入、产能等指标进行后评估,出具书面意见书;对非市本级项目,由项目落地县(区)、园区对其项目的履约情况、用地情况、实际投入、产能等指标进行后评估,出具书面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施情况可申请提前评估,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按各期投入占比分期评估。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建成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可延迟评估。

第二十五条  经评估合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兑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目标绩效考核制度。重大产业项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考核对象为项目责任单位、一对一工作组和服务保障单位;考核内容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形象进度。

第二十七条  参与重大项目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项目申报认定、推进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察等部门要对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服务保障部门、项目落地单位在重大产业项目中的投资推动工作加强监督。对抓项目工作不力的要监督整改;对工作懈怠、贻误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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