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遂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送审稿)》修改建议的函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遂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送审稿)》修改建议的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送审稿)》已收悉,现将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的修改建议

建议将第七条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修改: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非大型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技术审查;2.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后的管理和行政处罚。

修改理由:一是 2021 年第一次城管委会议通过的关于户外广告整治方案中明确,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严格审批大型户外广告,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等固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方案及时进行技术审查。《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店招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同时在今年的关于户外广告工作会议上都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查(审核)应由自规局实施。二是权力清单和三定方案中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没有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权限。

二、第四章维护和监督的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负安全主体责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所有者和使用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取消理由:《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二)建议取消第二十六条。

修改理由:第七条已明确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同时原第二十六条采用列举法,表述并不全面

(三)建议将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 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有权向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审批和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处理。审批部门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应将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及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修改理由: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同样有管理责任,同样应该受理投诉举报。

三、第五章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

建议取消第三十条。

修改理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的权责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并且本办法第三十条采用列举法,并没有全部涵盖其权利义务,因此建议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单独列举。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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