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21年7月9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结合省水利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不得以处室和本单位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三统一与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必须做出说明。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和建议。涉及其他省直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进行书面会签。
第八条 起草处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前,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向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合法性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合法性自查、主要内容等情况的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
(四)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包括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记录;
(五)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六)应当组织听证的,提交相关书面记录;
(七)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结论;
(八)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
未经合法性审核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厅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必要时,可以提交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听取意见和建议。听取法律顾问和专家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十二条 厅政策法规处重点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省水利厅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合法性审核发现的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是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处室、单位;
(二)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尚未听证、应当经专家论证尚未论证的,退回起草处室、单位补正程序;
(四)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尚未听取的,退回起草处室、单位补正程序;
(五)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在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做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处室、单位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
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作出说明,并对集体审议情况做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通过,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将集体审议情况的书面记录和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一并送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鲁水规字〔年份〕xx号专用文号,按照签发时间顺序编制。
起草处室、直属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起草说明各5份和电子文本送厅政策法规处,由厅政策法规处按规定报送公布和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处室、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法性文件不合法并向省水利厅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省水利厅或者省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经过评估,对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制定程序;需要修改、废止的,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前评估和后评估的评估标准、评估内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运用,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已纳入省委对部门依法履职考核范围。按照规定,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三统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