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获通过
乡村振兴完成省级立法 意味着什么
11月2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四川完成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省级立法。
《条例》如何出炉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开局之年,对于农业大省四川而言,《条例》的通过有何意义?带着疑问,记者走访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立法是中央部署和四川需要
“中央有部署,四川有需要。”谈及《条例》制定和出台的背景,省人大农委会主任任晓春给出解释: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先看中央部署。中央明确,今年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开局之年,相关工作急需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并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厘清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目标、要求、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等。
“省级立法肯定要对标上位法。”任晓春表示,省级层面填补乡村振兴法制空白已是势在必行,在《条例》制定时,做到了对《促进法》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的“全盘接收”。
再看四川实际。“既要对标中央要求,还要贴合四川省情。”省委农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农业大省,四川仍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等问题,农业农村工作面临着不同的民情民愿。作为一部指导全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法律,川内基层的呼声和期待,均要体现在《条例》之中。
前述负责人透露,在《条例》起草审议期间,相关部门先后收集了上百条贴合四川省情的建议,并逐个消化吸纳。
充分体现两大四川特色
“可以说,这是四川近年来涉农法规中起草审议周期最长的一次立法事项。”司法厅相关负责人透露,自2018年初,我省就开始筹备乡村振兴省级立法,“要充分体现四川特色。”
四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特色需求是什么?答案是:必须要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做好乡村治理;五年的过渡期内,必须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委农办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我省在全国开启并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级建制调整,如何利用好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是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作为曾经的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四川还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化。
据了解,《条例》正文部分设置了9个章节,除与《促进法》衔接部分外,其余部分均不同程度围绕两大特色予以回应。
在衔接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方面,《条例》针对四川撤村建居增多、涉农区域广的特点,明确定义了四川乡村的范围: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同时提出,要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
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同时,对于涉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涉农使用实施等给出了具体方案。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