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基础,竞争机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
二、依据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全面部署。
三、出台目的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要目标,发挥全面规范、事前预防的功能,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四、重要举措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规定,由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起草(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是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起草(制定)机关对该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关审查资料请妥善存档备查。
三是审核文件送审稿是否存在有关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内容。
四是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起草(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核查在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建议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予以密切关注,对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五、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 局长 刘华 0533-2760090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