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我市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现将《威海市中小学生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7日
威海市中小学生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准入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威海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从事音乐类(音乐理论、声乐类、器乐类等)、舞蹈类(中国舞、爵士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戏曲表演类(戏曲表演、戏剧表演、模特、播音主持等)、曲艺类(快板、相声、评书等)等艺术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指引。
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指引。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二、举办者条件
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也可以联合举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一)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同一举办者在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内开设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每个区域内机构数不得超过2所;在高区、经区、临港区、南海新区内开设的,每个区域内机构数不得超过1所。
三、机构属性
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申请设立营利性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登记为企业单位。
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申请设立非营利性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机构名称
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培训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五、办学投入
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开办金,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举办者以自有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过户到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下。
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要求,接受资金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鼓励实施先培训后付费或一课一销的培训收费模式,并使用规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六、办学场所与设施设备
(一)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二)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其中,舞蹈、戏剧类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须不少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办学场所的出入通道及用于教学、学生活动、招生咨询等重要场所应安装全覆盖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四)支持鼓励培训机构与培训者签订安全协议或购买意外险。
(五)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楼层应在5层及以下,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不得高于3层。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它经营场所混用办学场所。
(六)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一)培训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地址、法人属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党组织建设的相关内容;董(理)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机构终止的事由及剩余财产的处置办法;章程修改程序;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下列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退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八、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联系文旅主管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支持党组织的活动。
(二)董(理)事会。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人员组成。已设立党组织的培训机构,董(理)事会成员还应当包含党组织负责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理)事会任职。
(三)监督机构。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已设立党组织的机构,监事会成员还应当包含党组织成员。董(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九、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董(理)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二)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 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不得在其他培训机构兼任行政负责人。
(三)管理人员。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数量相当的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建立各项安全制度。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与所聘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师资队伍
(一)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每个培训门类的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专职教师占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总数的2%。
(二)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持有相应门类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培训机构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品行、职业道德的考察。教师应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一)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区市(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二)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并对外进行公示。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十二、附则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在本指引试行前已设立的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相关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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