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八届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专门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从产生到处置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全环节监管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提供了制度保障。
《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21年9月6日,我市“新景源”典型案例被曝光,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问题整改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污泥处理处置是第二轮央督关注的重点,当前国、省层面无专门法律规章明确具体要求,极易出现监管漏洞。污泥是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涉及城市、乡镇、农村,点多面广,污泥从产生到最终实现无害化要经过收集、处理、贮存、检测、运输、处置等多个环节,且污泥集聚了污水中的有害物质,极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为有效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整改,加强各环节规范管理,把污泥二次污染风险降到最低,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45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单位等涉及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泥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各环节以及各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各级、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和监管重点。
污泥处理处置监管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工业废水进水比例不小于30%的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工业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特殊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污泥处理处置监管对象。
《管理办法》对监管对象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包括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是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土地利用、填埋等各类方式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或个人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或个人。
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企业基本规定。
污泥产生单位须将污泥交由各项手续齐全、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完善落实台账登记制度,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依法取得土地、水保、环保、施工等手续,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制定污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和污泥运输单位,应对从事污泥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污泥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具备转运污泥的能力、设施和驾驶员,并配备专用车辆。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密闭容器,并由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合法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禁止擅自停靠(特殊情况除外,如长途运输、车辆突发故障等)和中转,防止二次污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污泥处置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运行前应按规定取得相关生产许可;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设备;从事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经专业培训;配备(委托)负责污泥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污染防治、事故应急救援等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污泥处理处置管理的重点要求。
我市污泥产生单位跨省转移污泥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接收省外污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执行。
污水处理厂不具备所需场地条件,或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时,应当采用移动处理装置处理污泥,原则上不得外运含水率大于80%的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准确记录产生污泥的体积和质量,外运前检测每一批次(车)脱水污泥各项污染控制指标,确保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规范标准。
污泥产生单位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处理和清运。 需在厂内临时贮存污泥的,应规范设置单独的污泥贮存区,合理确定贮存规模,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贮存点渗滤污水应回流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运输污泥的专用车辆,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在指定场所外清洗污泥运输车辆。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和污泥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设施并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就近称重计量,污泥出厂计量过程进行视频记录,按月汇总转运量,视频资料按有关规定保存。
污泥处置设施项目应按照市域统筹、辖区建设的模式,科学规划布局。根据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前污水量和进水水质适度超前确定,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污泥处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进出厂泥质进行日常分析,不得接收未经检测或经检测分析不达标的污泥,检测不达标污泥由污泥产生单位负责处理处置。处置后的污泥产品检测不达标的,不得出厂。
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出现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等情形,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辖区污泥监管部门报告。
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如实按要求填写污泥转运联单,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泥产生单位转运联单和台账进行核查。
建立完善污泥处置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记录污泥来源、数量、处置情况,并对处置后的残余物及产品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使用产品,相关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每月将台账、报表、转运联单向辖区污泥监管部门、污泥产品生产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接件部门应对报告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污泥处置单位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对应污泥监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针对进水水量波动、浓度异常等情况制定措施,完善相关应急设施设备,出现突发情况立即启动,并向辖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建立健全污泥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废水处理(预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产生的污泥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利用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等规范处理处置,指导工业企业落实污泥安全处理处置主体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污泥处理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生产肥料类产品的污泥处置单位实施行业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工业产品原料标准的污泥制品质量安全及交易市场秩序、价格实施监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财政、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国资等部门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日常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行政检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单位)应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刑衔接的相关要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到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