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主要依据和出台目的
按照中央环保督查要求,近期,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提升工程集中施工,时间紧、任务重,工程多、涉及城区道路占用挖掘多。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也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致使近一段时间来,城区道路占用、挖掘问题遍地开花(已开工工程多达51处,且仍有不少工程还没有开始施工),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民出行,群众意见很大。
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要求,结合市委办公室调研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管理,彻底解决城市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安排,10月30日,市委有关负责同志召集“三区”(牡丹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和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警支队等7家市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详细了解目前城区道路临时封堵和占用、挖掘情况,研究改进措施。之后,市委办公室又分别走访了相关部门和部分群众,形成专题报告。11月2日,张新文书记在全市领导干部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区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突出,要求尽快研究解决。11月3日上午,张新文书记在专题报告上进一步作出批示。
11月3日下午,张伦市长主持召开城区道路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研究解决城区道路管理工作具体问题,会议形成了专题纪要。会议原则同意该办法,要求市城管局按照会议精神和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
市城管局修改完善后,又征求了市委编办意见,提请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三、办法相关内容
本办法包括6个部分,重点围绕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交纳使用管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为: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点·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具体为:
序号 | 道路类型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1 |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 500 |
2 |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 | 400 |
3 | 条(料)石路面 | 450 |
4 | 彩色沥青路面 | 520 |
5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450 |
6 | 彩色方砖 | 215 |
7 | 人行步道方砖 | 200 |
8 | 砂石路面 | 90 |
各县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原文:菏政办发〔2021〕3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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