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环保技术要求》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环保技术要求》。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建设步伐加快,能源需求不断提高,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产量 也不断攀升。根据《中国海洋石油年报》统计结果,2018年我国海上石油净产量达到70万桶/天、天然气净产量达到 8.25 亿立方英尺/天,合计油气产量(油当量)达 85 万桶/天; 2019 年合计海上油气净产量超过 138 万桶/天,创历史最高水平。其中,以渤海油气产量占 比最高,约占全国油气总产量的 50%以上。2018 年,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 海油强化国内勘探开发未来“七年行动计划”》中提出,到“十四五”结束,中海油勘探工 作量和探明储量要翻一番。
 
  持续高速发展的海洋油气开发活动势必面临油气生产设施新老交替的情形,根据我国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使用寿命估算,近年来我国将面临大量老化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 的迫切需求。根据不完全统计,2013~2020 年间,我国境内需要拆除和废弃的油气田数量 就多达 80 余个、平台 160 余座、海底管道 3000km 以上、弃井数量 2000 口以上。为进一步 掌握全国范围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弃置需求,2020 年编制组通过实地调研和函调的形式 搜集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弃置需求,结果表明,近五年中海油在全国范围内将有 34 套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亟需进行弃置处置,类型涉及平台、水下生产系统、单点系泊、井 口、FPSO、海底管线等。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过程涉及拆卸、切割、清洗等环节,可能导致残留油或气体泄 漏,海水腐蚀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入海,失效结构崩坏等,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其他海洋功 能存在潜在的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出台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相关技术标准以指 导和规范弃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从科学、安全、合理和环境友好等方面为出发点, 为主管部门妥善开展弃置审批管理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处置技术要求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点等。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4914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 17378 (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442 (所有部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SC/T 9110 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Y/T 6845 海洋弃井作业规范。
 
  弃置处置技术要求一般原则:
 
  废弃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妨碍海洋主导功能使用的应全部拆除,不得翻倒处置。内水和领海以 内海域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拆除至相关弃置管理规定要求的切割深度;领海以外海域留置设施不得 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
 
  当发生极端状况(如:台风、海啸、地震等)导致废弃设施的结构损坏,可能给拆除作业人员 带来人身伤害时,可全部或部分原地弃置,或者异地弃置。弃置前应尽可能关闭所有油舱(柜)的 阀门和通水(气)孔。
 
  海水水质环境影响分析:
 
  海水水质环境影响分析应在水文动力现状分析、海水水质环境现状与回顾性分析的基础上,分 析和预测弃置作业对海水水质的影响,阐明弃置活动的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分析要点主要包括:
 
  a) 分析评估弃置作业产生和释放的污染物对海水水质造成的影响。
 
  b) 基于清洗废水排海量和施工工程规模(开挖/回填量、挖沟长度等)、设施所在海域生态环 境敏感区分布情况,参见 GB/T 19485 的相关要求,涉及对海水水质环境影响较大的弃置过 程,应定量预测海水悬浮物、石油类的浓度变化及空间分布。污染物扩散数值模拟方法参 见 GB/T 19485。
 
  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海洋生态影响分析应在水文动力及地形地貌现状分析、海水水质环境影响分析、沉积物质量环 境影响分析、海洋生态环境现状与回顾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弃置环节和环境影响因素,分析和评 估弃置作业对海洋生态的影响,阐明弃置活动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是否可接受。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 析应包括对海洋生物质量、生物生态状况、海洋渔业资源、其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和生态环境敏感 区的影响分析,并符合 GB/T 19485 的要求,分析要点主要包括:
 
  a) 应在生物质量现状与回顾性分析的基础上,阐明弃置作业对生物质量的影响。
 
  b) 海洋生物生态的影响分析应基于历史数据资料和现状调查结果,在水文动力及地形地貌影 响分析,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和生物生态状况回顾性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弃置作业 的影响,主要包括: 1) 分析评估弃置作业对海洋生物生态造成的影响; 2) 涉及海水水质定量预测的,参见 SC/T 9110 评估污染物浓度变化对浮游植物、浮游动 物、底栖生物、游泳动物等的影响与损害。
 
  c) 弃置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影响分析,应在渔业资源种类组成、分布、群落数量、密度和多样 性等调查和分析结果基础上,分析弃置作业的影响,主要包括: 1) 分析弃置作业对渔业资源,包括鱼卵、仔稚鱼的生长繁殖,渔业资源栖息地(重要渔 业水域)等的影响; 2) 涉及海水水质定量预测的,参见 SC/T 9110 评估污染物浓度变化对鱼卵、仔稚鱼等海 洋渔业资源的影响与损害。
 
  d) 涉及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应基于弃置所在海域的历史调查结果,分析弃置作业的影响。
 
  e) 涉及海洋保护区(含海洋生态红线区)、重要渔业水域、特殊生境等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 的,应基于敏感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分析阐明弃置活动的影响。
 
  监测计划:
 
  a) 按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产污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特征,提出排海污染物监测计划,包括监 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明确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清洗废 水、生活污水、船舶排放污染物的油类含量、化学需氧量等。
 
  b) 针对弃置作业期和弃置后可能对海水水质环境、沉积物质量环境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 响,提出跟踪监测计划,包括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分析方法等,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录 B。领海以外海域且不涉及清洗废水排海的,可降低跟踪监测要求。
 
  c) 提出留置设施所在海域的海底状况监测计划,主要包括:留置设施完整性和稳定性、留置 设施距海底表面距离、留置设施上覆水水深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海 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活动。本标准涵盖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包括固定式平台、可移动式平台、水下 生产系统、浮式生产系统、开发井、海底管道、海底电缆,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油气生产相关的辅 助配套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人工岛、陆岸终端的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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