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字〔2021〕44号)有关要求,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本次调整从何时开始起?
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标准。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何变化?
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由中央财政负担。我省地方财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0元。省财政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比例拨付后,其余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解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6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18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何变化?
各区县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8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10元安排补助资金(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90元,市财政补助105元),其余部分由区县级财政负责落实。
四、参战、参核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何变化?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有何变化?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590元。
六、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有何变化?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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