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扶持
1.退役军人如果名下有多家企业,是否只能享受退役军人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4类中其中1个类型的扶持政策?
答:均可以享受创业扶持政策。但是,为激励更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避免重复补助,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限定了注册登记三年内的初创期,那么个人自主创业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个人自主创业多年后还可以申请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答: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在三年初创期内申请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后续发展还可以申请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发展种养殖等从事个体工商创业的,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不受三年期限时间限制。
3.企业不属于初创期,且有扩大生产规模的意愿,可以申请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吗?
答:可以。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是专门为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提供的贷款服务。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贷款条件、程序办理,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4.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已申请贷款,并已享受贷款贴息,后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能否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答:若变更后的企业仍符合“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条件,此种情况新企业仍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若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不是退役军人,或虽为退役军人但不符合出资比例要求,那么新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5.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3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是否可以申请退役军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答:可以。具体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6.已经申请了抵押贷款的能否办理自主创业贷款?
答:抵押贷款是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阶段的贷款服务,若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说明企业已过初创期,不符合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或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7.按照公司注册章程,企业由多名退役军人合伙创办,且都是公司股东。如果其中1名退役军人股东(非法人)被追究过“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是否就失去贷款资格?是否仅对受到刑事处罚的退役军人取消扶持资格?
答: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是申请贷款的条件之一。“因违纪违规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其他股东受到类似处分,不影响贷款资格,但股东有受到刑事处罚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取消扶持资格。
8.夫妻共同经营的小微企业如果申请贷款,但法定代表人不是退役军人本人,而是其妻子,能否具有申请贷款资格?
答: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必须由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由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申请贷款资格。
9.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与创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在何地申请?
答:退役军人应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10.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没有申请过创业贷款,能否直接申请后续发展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已经享受过初创期创业贷款的,能否申请后续发展需要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
答:均可以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11.文件规定的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其中是否包括个人自主创业?
答: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适用此情形。个人从事种养殖、电商等个体工商创业的,不适用此情形。
12.退役军人安置地在省外,在我省地市申请创业贷款,退役军人部门是否需要确认其在安置地是否享受公益岗待遇?
答:需要确认。《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的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扶持对象范围。创业扶持对象是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并创业的退役军人。
13.《意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项中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给予相应奖励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初创小徽企业是否受“注册登记3年内”限制予以明确。
答:初创小微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超过3年不再属于初创小微企业。
14.政策规定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实施奖励,若同一退役军人一年后变更工作到另一企业就业,那么新企业是否可以按吸纳该退役军人就业申请奖励。
答:新企业与该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按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计算。若首次申请奖励,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净增人数核发。
15.《意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项中,“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是仅指文件实施后签订的合同,文件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适不适用该规定?
答:包括文件实施前已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退役军人。
二、困难帮扶
1.个人起付线部分是否在帮扶范围?如某人出院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保障后,个人仍然需要支付14000元(含起付线1000元),那么1000元起付线是否在退役军人专项基金困难帮扶范围?
答:政策范围内需要个人支付的费用属于专项基金困难帮扶范围,包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
2.大病专项救助,是以自然年度还是会计年度界定救助范围?有些大病患病时间跨度较长,前一年或两年治疗票据是否在认定范围?是否可以连续计算?2019年8月1日之前的可以申请吗?
答:我国自然年度与会计年度是一致的。大病救助以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为计算依据,前一年或两年治疗费用不在认定范围。同一年度内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按住院次数分别申请,也可累计年度费用一次性申请。年内患不同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种类分别申请。具体申请时限,截止次年大病保险申请截止日期之后2个月内。困难帮扶申请2019年8月1日之前的可以申请,但限于2019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
3.大病专项救助次数和时间范围界定问题,一年内住院多次,每次费用都达不到救助标准,但多次合计费用可以达到标准,这种情况是否予以救助?
答:年内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以按住院次数分别申请,也可以累计年度费用一次申请,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年度。
4.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伤残民兵是否在困难帮扶范围内?
答: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均属于困难帮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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