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5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9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2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行为进行监管,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列入红名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列入黑名单,并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实行“谁认定、谁负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
二、知识产权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第四条 红名单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被列入红名单进行激励:
(一)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
(二)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及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称号的;
(三)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规范化电商平台等知识产权保护荣誉称号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黑名单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行为的市场主体,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被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五)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文件,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认定和列入红黑名单程序
第六条 认定红黑名单的部门
全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红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黑名单作出决定,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单独作出列入决定。鼓励我省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规范名单信息内容
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认定依据、列入日期、有效期等;
(三)作出决定的部门。
第八条 红名单列入程序
(一)全省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生成红名单激励对象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二)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全省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
第九条 黑名单列入程序
(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生成黑名单管理对象初步名单,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黑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
(二)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三)相关主体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并尽快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四)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第十条 发布名单信息
经确定列入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的,由全省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加强社会监督。涉及企业的名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发布。
四、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强化诚信行为激励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红名单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按照“容缺受理”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
(二)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比例;
(三)在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运营试点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和项目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四)优先推荐各类知识产权奖励和表彰;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以上激励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十二条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惩戒期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一)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检查频次和比例;
(二)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三)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等项目资格;
(四)取消专利奖励等申报资格;
(五)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六)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退出名单程序
第十三条 黑名单退出机制
黑名单的退出包括惩戒期届满退出、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有效期届满前主动修复等方式。
(一)黑名单惩戒期限一般为三年,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对由本部门列入黑名单且惩戒期满的主体进行核实,对惩戒期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移出决定包括:
1.移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2.移出名单的事由、移出日期等;
3.作出决定部门。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其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移出,市场监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能够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提前移出。
申请提前移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2.已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等的证明材料;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材料或信用报告等。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准予移出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红名单退出机制
红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部门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一般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红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等不良行为;
(二)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三)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删除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
六、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 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关监管要求,将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重要依据,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重点关注名单采取与其信用风险程度相适应的监管措施。重点关注名单在重点关注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8日。
(2021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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