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解读人:青岛西海岸新区商务局局长 逄建辉

为促进新区总部经济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2020年12月新区管委印发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20〕115号),(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1月进行了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2021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办法》中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在新区纳税,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按照本办法向新区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一是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区县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二是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新区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首先应具备的2个条件:一是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二是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新区以外。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30%以上(含30%)来自于其关联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企业,首先应具备的2个条件:一是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二是承担母公司在一定区域一种或多种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新区以外。

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和申请认定,其中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的建筑业总部企业,除前述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区级实得财力经汇算清缴后仍有盈余,同时建筑业总部企业政策期内区级实得财力实现连续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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