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日前,菏泽市政府印发《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条件、实施流程和资金筹集办法。据了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筹集由业主自筹、公积金提取、财政奖补、房屋维修资金多种方式组成,其中财政奖补最高补助达10万元。
既有住宅,是指2017年6月30日之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含单位家属院。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需征得单位书面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意见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
在资金筹集方面,意见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在财政奖补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牡丹区、定陶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每台电梯安装总费用(包含设备费用、安装费用、土建费用等)的20%进行补助,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此外,已足额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楼栋,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房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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