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原市规划局于2017年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成规办〔2017〕476号)已过期失效,且不符合当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城市执法部门职责分工。
二、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标准,适应当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城市执法部门职责分工,根据以往具体执行过程中总结、积累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处罚标准等事项。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5.《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6.《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处罚规定》主要内容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共四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违法建设处罚标准、违法建设处罚程序、附则。其中,相对于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成规办〔2017〕476号)文修改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六点:
(一)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中,增加《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及《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理由:《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送审稿)》结合《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因此增加条例作为依据之一。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包含"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为和规划核实工作保持对应,本次修订《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送审稿)》时增加技术规定作为依据之一。
(二)对第五条第四款内容进行优化
条款原文 |
修改后 |
(四)建筑平面尺寸、层数、层高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高度与规划条件、规划许可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
((四)建筑平面尺寸、层数、层高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高度与规划条件、规划许可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50厘米,且满足航空限高的,不予处罚。 2.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米,但满足航空限高或规划限高的,不予处罚。 3.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米,满足航空限高但不满足规划限高的,处以罚款20万元。 4.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航空限高的,须取得相关航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后,按现状予以办理规划核实;未取得相关航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的,须按规划条件予以整改,并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5.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50厘米的,不予处罚。 6.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米的,处以罚款20万元。 |
(三)对第五条第五款内容进行优化
条款原文 |
修改后 |
(五)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
(五)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小于等于60厘米的,不予处罚。 2.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不予处罚。 3.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但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不予处罚。 4.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且不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须按规划要求予以整改。无法整改的,按不符合《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规定的部分予以处罚,已经销售的,没收销售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没收评估价值。 |
(四)对第五条第十款内容进行优化
条款原文 |
修改后 |
(十)擅自增加建筑层数,按以下规则处理: 1.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航空限高的,须按规划条件予以整改。 2.实际建筑高度满足航空限高且无法整改的,应按以下规则予以处罚: (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允许误差值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允许误差值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允许误差值且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已经销售的,扣除计容面积允许误差值后没收销售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扣除计容面积允许误差值后没收评估价值; (3)实际计容面积未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允许误差值的,按加层部分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
(十)擅自增加建筑层数,按以下规则处理: 1.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航空限高的,须按规划条件予以整改,并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实际建筑高度满足航空限高但无法整改的,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没收销售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没收评估价值。 |
(五)对第五条第十一款内容进行优化
条款原文 |
修改后 |
(十一)擅自增加建筑层高,按以下规则处理: 1.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航空限高的,须按规划条件予以整改。 2.实际建筑高度满足航空限高且无法整改的,增加建筑层高不足1层的,按自然层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没收销售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没收评估价值;增加建筑层高介于1层至2层的,按2倍自然层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没收销售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没收评估价值;依次类推。 |
(十一)擅自增加建筑层高,按以下规则处理: 1.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航空限高的,须按规划条件予以整改,并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实际建筑高度满足航空限高但无法整改的,增加后的建筑层高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按照层高变化层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3.实际建筑高度满足航空限高但无法整改的,增加后的建筑层高不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高于部分应按其自然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已经销售的,没收销售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没收评估价值。 |
解读机构: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王 彬
联系电话:028-6188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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