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6月6日,我厅联合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3号),办法至2021年6月5日有效期满。为进一步为加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切实发挥省级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作用,对原《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制定《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办法制定依据、基金使用范围及使用原则等。
第二章基金构成与募集。明确了省级引导基金的构成和社会募集资金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管理运营机构。明确了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设立的基本要求、人员配备、运营职能,开展应急转贷业务的原则,以及与备案机构合作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营管理。明确了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范围和备案机构申请使用基金的操作流程,对省级引导基金的使用天数、费率以及支持企业、地区的规模做了要求。
第五章风险防控。提出了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在风险防控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省企业应急转贷联席会议单位的具体职能,对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开展业务的规范性提出要求。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期限。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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