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更好发挥专利奖励制度对创新创造的激励作用,推动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在原奖励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奖项设置、完善评审流程、提高奖励金额,重新制定了《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主体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为加大专利技术保护和运用力度,激励创新创造,我省于2015年设立山东省专利奖,并于同年发布《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依办法组织了第一、二、三届山东省专利奖评审,评选获奖专利255项,对表彰我省专利权人,加大专利技术保护和运用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三五”时期,全省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16项,占到全国总数的15%;全省共申请发明专利38.9万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0.6万件,申请PCT国际专利10192件,分别是“十二五”时期的1.3倍、2.1倍和3.3倍。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新形势新任务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为激励创新创造的重要手段,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专利奖励办法需要作出调整,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二、《办法》制定依据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4条,分别从奖项设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方面对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进行了规范。重点做了以下方面的调整。
1.奖项设置。一是把“中国专利奖奖励”纳入省专利奖励范围。设立“中国专利奖奖励”,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授予中国专利奖奖励。二是把《山东省专利条例》设定的“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纳入“山东省专利奖”范围。调整后的“山东省专利奖”设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优秀发明家奖,既有针对专利项目的奖励,也有针对优秀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三是统一了评奖周期。原“山东省专利奖”“山东优秀发明家奖”评审周期分别为2年、3年,奖项合并后,周期统一调整为2年。四是提高了奖励标准。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在原来基础上提高近1倍,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五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加强表彰”有关要求,将“对保护成效突出的专利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考虑”作为评审原则予以明确,进一步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申报条件。一是按照“同等待遇”要求,明确将国防专利和其他保密专利一并纳入省专利奖的申报范围。二是进一步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地位,明确了“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专利布局严密;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作为申报条件。三是明确了山东优秀发明家的申报条件。
3.推荐方式。借鉴中国专利奖有关设置,明确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参评项目。同时规定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专利奖励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4.违规处理。明确了违规申报、违规推荐、违规评审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对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专利奖的,推荐单位、专家协助他人骗取山东省专利奖的,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