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第5号政府令,公布《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一、立法背景
一是2013年5月施行的《资阳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资府发〔2013〕16号)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已于2018年5月到期,但到期后至今未出台新的文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面临无章可循的局面。二是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法律法规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难以操作,致使管理效率难以提升,执法难度增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从商业广告发布的角度来规范户外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仅仅从建筑物、构筑物的层面来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三是自2015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城市管理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为市容管理和查处规划、建设、油烟噪音等的责任主体。2019年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分工发生变化。因此,需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区级层面的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四是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设置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店招标牌设置凌乱,形式单调,材质参差不齐;楼顶镂空广告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部分户外广告设施无序设置,影响交通;个别广告设施制作简陋,损坏严重;沱江及九曲河沿岸缺乏整体规划,影响了完整和统一的天际线,较为严重影响资阳城市市容市貌。为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资阳市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实际需要,实现长效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立法过程
一是开展立法起草调研。通过开展查阅资料、多方走访、实地勘查、电话函询、座谈论证等调研活动,参考、吸收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市司法局报送了《办法(草案)》。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市司法局向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征求《办法(草案)》修改意见,并通过“资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召开座谈会。先后多次召开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代表参与的座谈会,对《办法(草案)》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四是做好立法论证。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和群众对《办法(草案)》修改意见,书面征求不能到会专家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结构为五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招牌设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户外广告的设置载体分为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两种。非公共载体所有权的行使,包括使用权的出让,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公共载体因其公共资源属性,《办法》规定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设置权。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办法》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申请行政许可做出细化,便于《办法》的实施和理解,对中型、小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均不要求申请行政许可。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对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期限,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于经营期限短,经营者不能产生稳定的预期,在设置户外广告时也不愿投入太多的经营成本,造成设置户外广告时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从而引发安全、美观、形式等多方面问题。在借鉴其它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六年。
(四)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办法》对可以并处的罚款数额做了进一步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冲突。
(来源:资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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