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起草了《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主要起草依据
1.《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5.《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6.《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制定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
本《办法》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及原则、制定流程、评估清理、备案审查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细化规范性文件范围。根据37号文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明确的定义,本《办法》明确我局规范性文件定义为:“本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同时,对不适用本《办法》的事项进行明确。
(二)落实制定前评估制度。37号文件明确提出起草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评估论证,《办法》将该项内容作为单独条款予以明确。。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37号文件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作出明确规定。本《办法》对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作原则性规定。
(四)明确双重审查职责。根据37号文件的明确要求,本《办法》规定了办公室的规范性审查和政策法规科的合法性审核的双重审核职责,其中办公室主要是形式审核,审核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政策法规科进行实质审核,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核。
四、其它说明
本《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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