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2、提供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的承诺(格式自拟),若发现供应商具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 3.4、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做在响应性文件中)。(注:由于“信用中国”网站更新,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窗口转跳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故本项目投标人企业查询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或“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均可。)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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