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转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精神,加强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引导激励,规范临床医学中心后补助资金的实施和管理,科技厅特制发了《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川科社〔2021〕7号),对新认定的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奖励性后补助支持,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周期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运行后补助支持,对在川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年度给予运行后补助支持。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起草的依据主要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科社〔2021〕3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政〔2019〕11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考核评估规程》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后补助对象和实施条件。
第二章:经费安排与使用,明确后补助的类型、补助金额,以及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章:实施程序,明确发布通知、确定方案、结果公示、后补助实施相关环节。
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对省临床中心及依托单位等的相关纪律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施行起始时间等。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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