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可全程参与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有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三种方式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有哪些政策创新?社会资本如何参与?在23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措施。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介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严重、生态修复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生态修复。但与此同时,社会资本的参与机制尚未有效形成,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参与渠道不畅通、支持政策不明确、回报路径不清晰等一些实际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此次《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
在参与机制方面,王广华介绍,社会资本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不同方式,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
在可参与重点领域方面,《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并鼓励和支持全过程参与,探索发展生态产业。
在支持政策方面,《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明确相关政策,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郝雁玲介绍,《意见》从项目设立、方案制定、主体引入、产品交易等方面提炼并设计了四个共性程序。其中,方案制定改变以往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具体生态修复方案的做法,将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这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关键步骤。”郝雁玲表示,“这四个程序是共性的、一般性的做法,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设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
《意见》提出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以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如何防止不良企业以生态修复为名大搞开发?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周远波表示:“在生态修复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保护红线、守住底线,无论以什么名义,凡属违法都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在工作保障机制上,将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严格规范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严防以生态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的采集、处置和使用,都将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记者 李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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