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目录》编制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目录》编制过程

省司法厅于1月4日印发通知,向各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集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共收到各市和各部门报送的决策事项建议93项。省司法厅经过初步审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论证会,编制形成《目录》送审稿,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三、《目录》主要内容

目录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中心大局,以落实战略部署、保障服务民生为重点,采用“清单”式列举决策事项20项,包括“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等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6项,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关系重大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3项,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港产城”融合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任务贯彻落实类事项4项,其他重大事项7项。

通过编制目录,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现“可视化”的计划管理,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得以明确,从源头上确保决策事项能够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得到有效监督,有利于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四、下一步工作

各单位压实责任,把握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决策草案拟定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一)关于决策事项程序。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关于目录管理调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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