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管理办法》《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管理办法》《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经略海洋、乡村振兴战略指示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海洋强省建设、实施新旧动能转换以及市委市政府海洋攻势等工作部署,规范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统筹利用中央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结余资金支持渔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青海财〔2020〕20号)《青岛市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建设工作方案》(青城政办发〔2020〕58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办法,请各街道各单位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附件:1.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管理办法

  2.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1

  

  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经略海洋、乡村振兴战略指示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海洋强省建设、实施新旧动能转换以及市委市政府海洋攻势等工作部署,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关于统筹利用中央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结余资金支持渔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青海财〔2020〕20号)《青岛市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建设工作方案》(青城政办发〔2020〕58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新旧动能转换专项项目是指利用《关于统筹利用中央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结余资金支持渔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文件(青海财〔2020〕20号)相关要求予以补助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坚持规划引领、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原则,考虑渔业新旧动能转换专项项目发展布局;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立项评审、社会公示、部门审批、过程监督、项目验收等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海洋发展局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项目工作方案、项目审批及管理、验收、组织项目申报通知等;

  2.开展项目评审、审批、项目管理、验收、审计等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3.负责项目建设期间跟踪管理;

  4.定期开展项目进展情况调度;

  5.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提报项目绩效目标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及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对《青岛市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建设工作方案》(青城政办发〔2020〕58号)确定的3项重点任务,承担职责范围内相应的任务分工;

  2.各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区海洋发展局做好项目申报、管理及初验等各项工作;

  3.本区所辖十三处渔港所在地街道(其中罗家营渔港由河套街道负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加强渔港环保管理工作,2年第三方服务期满后,妥善做好渔港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档案管理。

  区海洋发展局、各街道办事处均应存档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请、审核批复、项目招投标、公示、审计报告、验收报告、资金拨付财务资料及项目建设前、中、后同角度对比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扶持方向

  第七条 主要扶持方向。

  1.推动三产融合发展。支持水产品加工研产合作平台、互联网(海洋)展销平台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水产品加工研产合作平台、互联网(海洋)展销平台,待市相关部门办法细则出台后参照实施。城阳区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由区海洋发展局通过采购程序聘请有资质的研究机构编制。

  2.实施渔业生态环境整治。支持开展池塘、工厂化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示范,达到《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水质监测指标一级水质标准的池塘、工厂化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按照新增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 50 万元;对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价。

  3.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青岛市城阳区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城阳区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的编制,城阳区十三处渔港,开展渔港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渔船防污染设施配备;三级及以下渔港环境监测评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区海洋发展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下发相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申报,区海洋发展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对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项目特色参考评审结果拟定批复意见,出台扶持项目名单,按照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区海洋发展局按政府采购程序负责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现场督导检查制度,区海洋发展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开展现场督察、抽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报告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相关任务。确需变更的,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渔业生态环境整治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达到验收条件后向街道办事处递交项目验收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区海洋发展局采取现场和会议验收形式,组织局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由区海洋发展局出具最终验收结论;“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渔港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条件后,由区海洋发展局组织验收。

  区海洋发展局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出具完成验收函,并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工作完成。对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区海洋发展局将要求项目实施单位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由项目申报单位重新申请验收,产生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区海洋发展局收回专项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今后3年内申请该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区海洋发展局验收后,按照推动渔业生态环境整治、渔港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领域,区海洋发展局组织开展验收报告编制,同时,开展项目验收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城阳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如上级部门针对中央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结余资金支持新旧动能转化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上级部门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

  

  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阳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统筹利用中央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结余资金支持渔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青海财〔2020〕20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城财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资金(以下称新旧动能资金),是中央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一般性转移支付结余资金,专项用于自2020年度以来我区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新旧动能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拨付,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给予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支持。

  第三条  新旧动能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使用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区海洋发展局应建立项目公示、定期报告、跟踪问效等监管制度,资金使用情况及建设项目信息应及时公开,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旧动能资金标准及拨付程序

     第四条   新旧动能资金拨付标准,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20〕58号)中的“扶持政策”既定资金标准及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报告执行。

  第五条   新旧动能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施工进度提出资金拨款计划,报区海洋发展局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海洋发展局审定的资金拨款计划,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区海洋发展局,由区海洋发展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二)区海洋发展局组织对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进行考评验收,考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作为新旧动能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三章  新旧动能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新旧动能资金重点用于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资金支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主管部门、街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  对需要招标采购的新旧动能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严禁为规避招投标,将同类建设项目进行拆分。

  第八条  新旧动能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区海洋发展局职责

  (一)确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名单,对项目实施方案予以审核批复,负责新旧动能项目的预算编报、预算公开、资金拨付。预算编报及资金拨付需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1)政策依据、项目名单以及资金使用计划方案;

  (2)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3)验收及考核评价结果;

  (4)资金分配建议;

  (5)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负责新旧动能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机制。

  (三)负责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复核、审定和汇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四)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新旧动能资金。

  第十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会同区海洋发展局制定区级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统筹中央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并将核定的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批复至区海洋发展局。

  (三)负责将渔业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渔业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所属街道应当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加强项目资产的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二)应建立完善新旧动能资金使用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规模及财政新旧动能资金使用台账等。

  (三)应监督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建立完善新旧动能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规模、新旧动能金额、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新旧动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区海洋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等部门要依法对新旧动能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新旧动能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部门对本办法涉及相关政策及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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