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

政策背景:2021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1〕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上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3号)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一是进行断面优化,由原来的94个优化整合为66个,包括国控14个,省控6个,市控46个。二是明确66个断面中的14个市域内跨区界断面实行区与区之间横向补偿,年度基准补偿额统一执行省上规定的1020万元。三是明确66个断面中的48个不跨区界断面仍实行市与区(市)之间纵向补偿,年度基准补偿额度维持原政策不变(国控600万元、省控300万元、市控200万元)。四是明确66个断面中3个跨地市断面,因承担省上对我市的考核任务,实行横纵双补,既实行原有的市与区之间纵向补偿(国控600万元、省控300万元、市控200万元),又实行该断面所在区与相邻地市的区县之间横向补偿(年度基准补偿资金额度为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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