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2021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1〕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上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3号)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一是进行断面优化,由原来的94个优化整合为66个,包括国控14个,省控6个,市控46个。二是明确66个断面中的14个市域内跨区界断面实行区与区之间横向补偿,年度基准补偿额统一执行省上规定的1020万元。三是明确66个断面中的48个不跨区界断面仍实行市与区(市)之间纵向补偿,年度基准补偿额度维持原政策不变(国控600万元、省控300万元、市控200万元)。四是明确66个断面中3个跨地市断面,因承担省上对我市的考核任务,实行横纵双补,既实行原有的市与区之间纵向补偿(国控600万元、省控300万元、市控200万元),又实行该断面所在区与相邻地市的区县之间横向补偿(年度基准补偿资金额度为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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