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实业公司商场(原花都市科技实业商场)、杨燕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异335号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实业公司商场、杨燕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实业公司商场(原花都市科技实业商场)、杨燕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245号】,申请人郑文荣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3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郑文荣为(2006)穗中法执字第245号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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