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局近期印发了《遂宁市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若干政策》,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19号)、《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制定了相关政策。
二、政策内容
公布了4个方面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一是支持中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的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二是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已进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创新性中医诊疗项目、“互联网+”中医项目及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民族药品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国,在重大疫情中,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以及经省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推进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一个总额预算”管理,在总额预算上对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进行适当倾斜,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中,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调整系数进行倾斜支持;四是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及时开展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稳妥有序进行价格调整,注重提高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常态化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每年至少审批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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