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15年9月28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9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标准化专家(以下简称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标准化专业的专家队伍,根据《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家是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聘请的、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的专家。

第三条 标准化专家的申请、培训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化专家由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市质监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技术发展趋势,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特需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市质监局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技术机构、重点企业下发推(自)荐标准化专家通知;

(二)推(自)荐入库的专家由推荐单位或自荐者填写“重庆市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推(自)荐表”;

(三)推(自)荐专家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有关部门;

(四)推(自)荐专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将推(自)荐入库的专家材料报送市质监局;

(五)市质监局对推(自)荐专家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后,并根据全市标准化工作需要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六)市质监局根据审查结果负责建立标准化专家库。

对于新兴产业,或具备主要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项,具有15年以上标准化管理工作经验等条件之一的特需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市质监局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由市质监局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八条 标准化专家的义务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为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与评审、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国家、市科技计划支持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贯、国际国内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建立国内快速反应体系的总体规划和措施提供咨询意见;

(七)专家在参与相关标准化活动中,应按规定保守秘密,有利益关联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八)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标准化专家的权利

(一)独立对评审内容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签字结论上签字;

(三)其他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标准化专家的相关行为要求

(一)不得参与未依照审查规定的内容、程序或者时限实施的评审活动;

(二)不得参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评审结果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评审活动;

(三)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四)不得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五)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建立入库专家的业绩档案,对专家参与相关标准化活动情况实施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择优选择专家参与政策咨询、标准制修订及评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及评审等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质监局取消其标准化专家资格,并通知到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二)违反审查规定者;

(三)受刑事处罚者;

(四)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者;

(五)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者。

第十三条 市质监局对在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优先推荐给国家标准委有关管理部门参加有关标准起草、评审及国家级项目的评审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0〕11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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