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文件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在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文件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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