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十九大以来的历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明确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为贯彻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形成了《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4个方面提出15条政策措施:

(一)坚持因城施策。参考住建部关于合理确定大城市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分析各市房价收入比、房租房价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全省16市划分为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和其他城市三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等摸底调查,充分尊重各类主体意见,指导各市因城施策、分类发展,加强市场分析研判,科学确定发展方式、目标规模和实现路径。

(二)完善基础制度。一是明确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二是合理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坚持“群众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由各市政府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同时规定,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三是严格项目认定,控制户型面积。《实施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由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项目可行的,出具认定书,纳入项目库,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不得纳入项目库。四是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每年9月底前,各地应依据需求科学确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计划。

(三)落实支持政策。《实施意见》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土地、财税、金融等各类支持政策。在土地政策方面,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在资金保障方面,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在金融支持方面,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除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外,我省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四)细化保障措施。《实施意见》明确,今年11月底前各地要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目标和2022年度计划;《实施意见》要求,各市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部门联审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项目认定、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开展监测评价,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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