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部署,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要求,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能制造先行区三个方面,详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附件1)。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场景描述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每个场景字数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先行区申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纸质版申报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优秀场景申报材料可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附件2)编写;示范工厂申报方向参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附件3)。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推荐,于2021年11月23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并将加盖有效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附件4、5)、推荐汇总表(附件6、7)各两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三)各省(区、市)推荐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分别不超过20个和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分别不超过10个和5个。每家中央企业申报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分别不超过6个和3个,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推荐,不占属地指标。

  (四)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并给予优先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樊  烨     010-68205199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杨  晶     010-68501696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刁诚诚     010-61965327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苏静茹     010-82262645

   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夏  鹏     18519217364

   附件:1.附件1.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2.附件2.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 

        3.附件3.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 

        4.附件4.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申报书 

        5.附件5.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书 

        6.附件6.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推荐汇总表 

        7.附件7.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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