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京杭办: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评估,2015年12月17日鲁交质监〔2015〕1号印发、2019年10月21日鲁交建管〔2019〕65号修订的《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需继续执行,其新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3日
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核定。
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四)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检验、评估及设计符合性评价资料。
第六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交工质量核验
第七条 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
(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
(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三)监理单位评估合格;
(四)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格;
(五)经设计单位评价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
(七)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申请交工质量核验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附件1);
(二)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交工质量核验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核验。
第十条 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核验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交工质量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
(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
(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
第十二条 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分为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组织的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
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质监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前,参建单位应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组织进行空载联动、重载试运转,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核验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质量符合下列规定的,核验结论为合格:
(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估合格;
(二)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格;
(三)设计单位评价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四)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五)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通过核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核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三)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
(四)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交工质量核验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质量核验。
第十九条 交工质量核验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现场核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第三章 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
(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
(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估合格;
(三)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
(四)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3);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4);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工作报告;
(四)项目试运行报告;
(五)交工质量核验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或缺陷处理情 况报告(如有)
(六)沉降位移观测、水深测量报告及相关附图;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评价,复测评价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
工程竣工质量复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9。质监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质量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
(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组织进行竣工质量复测评价;
(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
(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二)工程质量复测评价合格;
(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交工质量核验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
(三)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4),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
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3.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
4.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表: 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核验表
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核验表
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核验表
4.斜坡式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核验表
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核验表
6.船闸主体工程质量核验表
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核验表
8.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核验表
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复测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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