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QDCR-2021-0140004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关于印发的通知》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建规字〔2021〕4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所有制经济,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

      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一)施工企业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1.将第28条修改为: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

  2.将第32条修改为: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或在迎接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测评等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奖励。

  3.将第41、42条合并修改为:积极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创建劳模和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人才培育校企合作的,每一项加2.5分

  4.删去第36条、第37条中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将37条的加10分改为加20分。

  5.删去第70条、71条、72条、73条中的“本地建筑业企业”。

  6.删除第29条、33条、34条、35条、38条、39条、40条、及备注第1条注释。

  (二)项目经理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1.将第10条修改为: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

  2.将第14条修改为: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奖励。

  3.删除第11条、15条及备注第1条注释。

  (三)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1.将第19条修改为: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

  2.将第23条修改为: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奖励。

  3.删除第20条、24条、25条、26条、27条、42条、43条、44条、45条及备注第1条注释。

  (四)项目总监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1.将第10条修改为: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5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

  2.将第14条修改为: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奖励。

  3.删除第11条、15条。

  (五)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1.将第1条修改为:完成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

  2.将第5条修改为: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奖励。

  3.删除第2条、6条、7条。

  (六)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删除第8条、17条。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删除第27条。

  (八)检测机构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删除第27条。

  (九)建设单位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删除第17条。

  二、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6号)

  (一)总则。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勘察单位信用考核标准。将第一条(三)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修改为“完成的”。删去第一条(四)、(十二)、(十三)、(十四)。将第一条(五)修改为“工程勘察单位在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视情奖励”。删去第一条(十)中“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全国、省、市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其所在单位分别加40分、30分、15分。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省、市级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师的,其所在单位分别加15分、8分。引进全国、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分别加40分、30分”和(十一)中“本地”。

  (三)设计单位信用考核标准。将第一条(三)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修改为“完成的”。删去第一条(四)、(十二)、(十三)、(十四)。将第一条(五)修改为“工程设计单位在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视情奖励”。删去第一条(十)中“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全国、省、市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其所在单位分别加40分、30分、15分。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省、市级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师的,其所在单位分别加15分、8分。从外地引进全国、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分别加40分、30分”和(十一)中“本地”。

  (四)勘察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删去第一条(三)和(七)。删去第一条(四)中的“青岛市组织的”。

  (五)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删去第一条(三)和(七)。删去第一条(四)中的“青岛市组织的”。

  三、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10号)

  (一)《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1.将第27条修改为:“已完成市政工程项目,每10万元加0.05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每10万加0.01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

  2.将第31条修改为:“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或在迎接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测评等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较好的;或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奖励。”

  3.删去第34条、第35条中的“本市市政施工企业”,将第35条的加10分改为加20分。

  4.删去第53条中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5.删除第28条、第33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及备注第1条注释。

  (二)《市政项目经理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1.将第11条修改为:“已完成的市政工程项目,每10万元加0.05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每10万加0.01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

  2.将第15条修改为:“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较好的;或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奖励。”

  3.删除第12条及备注第1条注释。

  (三)《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1.将第17条修改为:“已完成的市政工程项目,每10万元加0.02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每10万加0.005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累计最高140分”。

  删去第19条的“本市监理企业”。

  将第22条修改为:“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奖励。”

  删除第18条、第23条及备注第1条注释。

  (四)《市政项目总监信用考核标准(2020版)》——良好行为

  1.将第10条修改为:“已完成的市政工程项目,每10万元加0.02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每10万加0.005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累计最高140分”。

  2.将第14条修改为:“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较好的;或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奖励。”

  删除第11条。

  修改的3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修改后,重新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2.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6号)

  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10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4日

附件1: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附件2: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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