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精神,加强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体系衔接,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上的作用,全国总工会结合工会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对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梯度帮扶提出明确要求,对困难职工的认定改为按“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划分,我省资金管理办法需相应调整。同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63号)将“劳模”的表述改为“表彰奖励获得者”,需对原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足我省实际,在《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9〕23号)基础上,重点明确了省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办法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设立依据、资金定义、资金使用原则等。设立依据主要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63号)。帮扶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活动等方面的资金,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高效、依档帮扶、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帮扶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生活困难帮扶和特殊困难帮扶;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落实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人员有关政策;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支出。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根据表彰奖励获得者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认定标准,建立帮扶对象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总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分层分类实施帮扶。帮扶资金坚持实名制发放,
第三章预算编制。明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和批复,下达帮扶资金,并牵头帮扶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省总工会负责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市县工会组织具体负责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预算编制流程、资金批复下达、项目库管理、资金支出标准相关要求。
第四章预算执行。明确资金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结转结余相关要求。
第五章绩效管理。明确省总工会是帮扶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对帮扶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省工会和省财政厅资金监督管理及信息公开职能分工。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