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估及适用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价、估算,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作为国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由省级审批登记(含自然资源部委托)并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有关规定情形,需要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
(二)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需要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需要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矿业权。
第二条 评估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原则,严格履行自律承诺,维护委托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合同书》,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二)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担单位,负责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单位应制定工作规程,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公开透明。
(三)承担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供符合评估条件的矿业权评估资料,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开展评估工作,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四)矿业权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公告后,督促矿业权人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办理矿业出让收益缴纳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评估受理
(一)承担单位在接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时,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取评估资料。
1.采矿权协议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资料:
(1)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需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出让合同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原件及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告;
(7)矿业权取得方式及有偿处置情况,已有偿处置的需提交矿业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凭证;
(8)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对于申请在先(含优选)方式取得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但未完成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上述(1)至(5)项资料及2017年矿山储量年报。
2.探矿权协议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资料:
(1)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书;
(2)《地质勘查报告》原件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
(3)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3.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资料:
(1)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书;
(2)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3)《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原件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申请人需承诺资料的真实性并提交扫描件电子版。
(二)承担单位依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收取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矿业权管理处复核是否应开展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复核评估受理资料并反馈意见后,由承担单位出具是否收件的通知书并反馈评估申请人。承担单位按月汇总收件情况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三)未能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完成矿业权登记相关手续及出让收益缴纳,需重新评估的项目,矿业权人应如实说明已开展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未缴纳出让收益及重新申请评估的原因和后续缴款措施,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由厅专题会审会审定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条 评估机构选取和确定
承担单位按以下程序选取和确定评估机构。
(一)项目公告及评估机构报名。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机构报名条件、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受评估机构报名。
(二)组织公开摇号选择评估机构。承担单位按照公告时间、地点组织开展公开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由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矿业权管理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等相关处室现场监督,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及摇号结果现场公证。
(三)公告摇号结果。摇号结果经公证后1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评估机构摇号结果及对应评估项目。
(四)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工作,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受理评估项目达到3个的,应及时组织开展。
(五)超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限额的,应从其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 开展评估工作
(一)省自然资源厅在摇号结果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
(二)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及合同约定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应明确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并对选择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进行详细论述。
(四)评估机构承担项目属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本次评估选取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重新评估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阐述。
第七条 评估结果提交
(一)评估机构应于评估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因故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的,应于合同约定到期之日前10日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评估报告提交时间。申请评估项目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可在评估项目公告和评估合同中另行约定。
(二)评估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承担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2.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
3.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承诺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交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
(三)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核对以下事项:
1.评估是否按合同约定事项完成,是否在约定的评估时限内;
2.评估结果是否高于市场基准价;
3.评估报告是否明确选取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是否对重新评估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阐述;
4.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5.其他需要核对的有关内容。
(四)评估结果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
第八条 评估结果公示
(一)承担单位将已核对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复核后,按程序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资料在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调整。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书面说明或调整情况再次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三)属重新评估的项目,本次评估结果低于已公告评估结果最高金额的,应报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再进行公示。
第九条 评估结果公告
(一)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后的评估结果由省自然资源厅发送矿业权评估申请人,抄送矿业权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厅相关处室。
(三)公告后的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依据和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的参考。
(四)评估结果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评估资料归档
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公告的评估项目,按项目、分年度整理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参数表、承诺书等相关原始资料,移交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归档。
第十一条 管理及监督
(一)评估合同履约监管
已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但因自身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评估机构,省自然资源厅有权将其未履约情况在厅门户网站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境内组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活动。
经公开选择确定的评估机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拒绝签订评估合同、放弃承担评估工作,经省自然资源厅督促履约而拒不履行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境内组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活动。
上述情形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并函请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其录入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二)评估报告抽查
承担单位对已公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每年按不低于公告评估报告总数5%的比例,以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名单,组织专家或委托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评估报告进行抽查。
抽查发现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有违规情形的,由承担单位将违规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在门户网站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境内组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活动,并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行业自律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定期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通报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我省的执业情况;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等规定执行。
(四)责任追究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评估工作全过程的公示、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不得提出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之外的其它要求。
经查证,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或从业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评估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权评估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管理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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