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土地二级市场”。2017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在全国34个市(县、区)开展为期两年的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5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指导意见》,并于同年76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20206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41号)。2020610日,市委书记李建勤在《我省12条措施推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四川经济日报)上批示:“请赵波、志文同志,自然资源局阅、鉴。”617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志文批示:“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阅处。结合广安实际,尽快制定我市土地二级市场实施的方案和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推动意见落实。这是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减少闲置,加快投资的重要途径,请务必高度重视。”根据中、省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研究起草了《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出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二级市场管理机制体制,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体现土地权益价值。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七大章节41条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对本文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原则、准入条件、承办机构等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第二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内容作出规定;第三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有关内容作出规定;第四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有关内容作出规定;第五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有关内容作出规定;第六章对交易监管有关内容作出规定;第七章“附则”就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执行、文件有效期等作出规定。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