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6年6月8日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成都市双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双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有效期已经届满,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以下简称358号文)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需要出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1号文进行修订,并将21号文中仍适用于目前房屋征收项目的部分内容继续沿用,从而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通知》基本保持21号文框架结构,继续保持“五大费用”补偿科目内容,优化调整提前搬迁奖励,提高了部分补偿科目标准,增加了对车位、车库进行补偿的内容,完善了公有房屋补偿内容,明确经营补偿和未经登记房屋认定标准。《通知》共分为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征收补偿标准、强化行政监管、处理好贯彻省《条例》与执行我区现行政策法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搬迁改造工作、其他事项七个部分。主要修订和增加内容如下:
(一)关于住宅产权调换方式。省《条例》第三十三条针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在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进行安置的情形,规定了特殊的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即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另行结算”。
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结算。
(二)关于搬迁奖励科目调整。原属于房屋补偿费中的“产权调换差价结算优惠”,以及政策性补贴中的“购房补贴”,调整到搬迁奖励中。其理由为:1. 更加符合费用科目设置目的。上述两科目并不属于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按照省《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奖励更为合适。2. 可有利于调动被征收人积极性。将两科目作为搬迁奖励,可促进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加快搬迁进度。3. 费用构成更加合理。原搬迁奖励中单独针对货币补偿设立了面积奖,调整后的搬迁奖励增设了针对房屋产权调换的结算价差奖励,与前者形成对应。
(三)关于提高部分补偿科目标准。明确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不再按照明细计算,根据测算结果改为统一按照8000元的标准发放;参照我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对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调整,每平方米每月提高了4元;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将住宅搬家补助费由1000元提高到3000元;参照2015年到2020年的CPI,对物管费补贴进行了调整,由1.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2.1元/平方米·月。
(四)关于增设装修期补贴。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征收住宅,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日期截止到安置房交付之日。因安置房交付之后需要装修才能入住,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实际上并未结束。经综合各方面意见,《通知》增设了装修期补贴,连同物管费补贴一起,作为政策性补贴,明确征收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装修期补贴发放时间为三个月。
(五)关于公有房屋的补偿。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公有房屋,除直管公有房屋外,还有大量的单位自管公有房屋。《通知》根据92号文和358号文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房屋、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实施征收的情形进行统一规定,尤其明确了公有住宅的补偿办法。
(六)关于经营补偿和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结合我区实际,增加了非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补偿;对未经登记房屋修建年代划分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七)关于车位、车库的补偿。规定了车位、车库的补偿办法,限定补偿前提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并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费用为“评估单价乘以建筑面积”。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搬迁改造工作。我区除房屋征收项目外,还存在大量的协议搬迁项目,《通知》明确通过房屋征收以外的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改造,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如协议搬迁等项目,也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九)关于其它事项。为了避免造成同一项目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保持公平、公正,《通知》以房屋征收范围或改造范围已经确定并公布作为适用新旧政策的判断依据,凡在本《通知》施行前房屋征收范围或改造范围已经确定并公布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有的规定执行。
三、补充说明事项
解读单位: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解 读 人:赵茜
联系电话:8571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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