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新规定新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积极推进新《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出台,制定了《安全生产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以下简称《基准暂行》)

基准暂行》起草后,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和法律咨询顾问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合法性审核后,经局党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原则同意《基准暂行)》。

二、主要内容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工作。因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最新制定发布、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调整完善能够进一步从制度与机制层面预防权力滥用,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按照分级原则,对新《安全生产法》明确52项违法行为细分出154项裁量标准,分为 123等不同裁量阶次,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基准暂行)》的出台,合理限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保证标准统一,又充分考虑个案差异,为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保证与上位法衔接统一基准(暂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威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14日印发的《安全生产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监发20171)自本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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