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新规定新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积极推进新《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出台,制定了《安全生产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以下简称《基准(暂行)》)。
《基准(暂行)》起草后,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和法律咨询顾问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合法性审核后,经局党委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原则同意《基准(暂行)》。
二、主要内容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工作。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最新制定发布、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调整完善,能够进一步从制度与机制层面预防权力滥用,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按照分级原则,对新《安全生产法》明确52项违法行为,细分出154项裁量标准,分为 1、2、3、4 等不同裁量阶次,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基准(暂行)》的出台,合理限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保证标准统一,又充分考虑个案差异,为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保证与上位法衔接统一,本《基准(暂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威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4日印发的《安全生产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威安监发〔2017〕1号)自本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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