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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建设用地人居与环境风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江苏是我国的工业大省,制造业发达,工业门类齐全,特别是化工行业发达, 涉及的土壤污染物种类极为丰富。2017年年底启动的江苏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确定调查企业(地块)数量16621家,占全国总数的六分之一,调查任务量全国第一。根据风险筛查结果,共有1866个地块纳入初步采样,数量仍居全国第一。
另一方面,江苏省经济发达,居民生活水平在全国范围内相对较高,对于居住区域的生态环境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 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25%。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养老托老院等, 绿地率不小于35%。
第三,江苏省大部分地区地下水位很高,土壤污染极易对于地下水产生影响。 当地下水存在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土壤污染极易导致地下水超过相应的水质标准。因此,有必要制定江苏地方性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土壤生态和地下水安全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以及监测、 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491 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703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等。
监测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监测执行 HJ 25.1、HJ 25.2 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方法按下表执行。
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使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按照GB 36600要求执行。 b) 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根据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 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GB 36600中的其他项目和本文件表1中所列项目。 c)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表1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 的,适用表1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表1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d) 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GB 36600或表1中筛选值的,应根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和后续风险评估工作。 e) 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以根据HJ 25.3的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该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 选值。推导时应采用HJ 25.3中规定的全部暴露途径和默认参数。
保护地下水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使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建设用地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水 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或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地下水已经划分为具有生活供水功能的开发区的, 同时适用表3中的饮用功能区筛选值。建设用地位于地下水农业、工业使用功能区的,同时适用表 3中的工农业功能区筛选值。 b) a)的情况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表3中筛选值的,应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 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风险评估阶段需考虑土壤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 按照HJ25.3确定的方法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修复目标制定时应满足该风险控制值 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对于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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