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简化搬迁安置房屋登记程序,规范我市城市改造搬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旧城改造搬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登记原则、安置房范围确认、安置房登记与交易等相关规定、登记费用、责任追究、其他规定以及附件八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安置房范围确认
安置区建成后,由改造项目所在村(居)委会,根据安置项目安置情况,明确安置项目安置房和安置剩余房源的具体位置,报所属街道审核确认。安置房范围确认结果用于安置房项目楼盘表搭建及项目办理首次登记。
(二)“安置房登记与交易等相关规定”调整情况
这部分主要规定了安置房网签、剩余房源对外销售、安置房上市交易等内容。
1. 安置房产权登记全部纳入青岛不动产登记系统,颁发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安置房首次登记、转移登记依法按规定办理。
2.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由街道根据安置名单审查出具《平度市安置房产权登记审查备案表》(通知附件1),《平度市安置房产权登记审查备案表》、《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及网签合同载明的申请人相符一致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3.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安置房屋,安置户办理产权登记后, 视同一般商品房,上市交易的不设限制条件。《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安置房屋批准用地时的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补交费用(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基准地价×50%÷标准容积率÷规划容积率)后,即可按国有出让土地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土地出让年期70年,自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算。
(三)安置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起止日期修改完善情况
为保持同一宗地出让年期起止时间的一致性,且规范标准易于操作,由原按第一户上市交易确定起止日期,统一调整为土地出让年期70年,自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算。
平度市自然资源局、平度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旧城改造搬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知(平自然资发〔2021〕15号)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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