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配建无偿移交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国有平台公司:

《成都高新区配建无偿移交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1014

成都高新区配建无偿移交租赁住房租赁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成都高新区拍卖土地上配建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多元化解决新毕业大学生、中小学教师、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等各类人才的居住需求,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高投人才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负责成都高新南区、西区拍卖土地上配建无偿移交租赁住房的接收、租赁、运营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安居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配建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验收,配建租赁住房装修标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执行,未实行装修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可以建议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租赁对象

第四条配建租赁住房面向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新毕业3年以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以及与成都高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等人才租赁。

第五条新毕业大学生、中小学教师及招商引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申请配建租赁住房的,须在成都市“11+2”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提供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住房信息查询记录、收入证明、社保或医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新毕业大学生还应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招商引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还应提供招商引资协议、企业出具的职位证明等。

第六条相关产业引入部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对高新区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报管委会同意后,定向提供配建租赁住房;对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报管委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配建租赁住房。

第三章登记选房

第七条安居公司应及时向公园城市局提交租赁方案及租赁公告。租赁方案及租赁公告应包含房源情况、租金价格、租赁流程、登记对象、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公园城市局审核通过后,安居公司将租赁方案及租赁公告在成都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租赁登记时限由安居公司结合房源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为自公示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安居公司负责新毕业大学生、中小学教师及招商引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类分批登记工作,收取相关资料,初审通过后报公园城市局复核。

第九条公园城市局牵头,社治保障局配合,对申请人自有住房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申请人为招商引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招商引资部门负责对其就职企业及担任职位等情况进行复核;申请人为中小学教师的,教文卫健局负责对其执教学校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反馈公园城市局。公园城市局牵头将复核结果反馈安居公司。

第十条安居公司收到复核结果后,组织新毕业大学生、中小学教师及招商引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申请人以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选房结果应在租赁登记接待现场、成都高新区官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四章签约入住

第十一条安居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配建租赁住房周边住宅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调查,出具配建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告。其中,新毕业大学生及中小学教师房屋租金按照评估价格的75%确定租金价格;招商引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房屋租金按照评估价格的90%确定租金价格。

车位租金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租金支付周期不超过一年。安居公司负责每两年制定一次租金评估价格、调整一次租金标准,每一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配建租赁住房市场租金评估报告须及时报公园城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选房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安居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应同时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逾期,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该批次配建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

配建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期限内配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租金标准执行。安居公司与承租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第五章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配建租赁住房与同期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按相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建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出租前由安居公司缴纳,出租后按照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原则上物业费由安居公司代收代缴。

第十五条配建租赁住房日常保养由安居公司承担,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用维修资金支付,不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安居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租赁期届满3个月前,安居公司将承租人名单报公园城市局。公园城市局牵头,社治保障局、招商引资部门、教文卫健局配合,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类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公园城市局反馈至安居公司。

第十七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3个月前向安居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累计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认定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配建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安居公司同意,承租人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已公布的配建租赁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格进行缴纳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承租人因工作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配建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承租人或安居公司应及时解除配建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备案注销登记,办理退房手续,按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公园城市局可以上报市住建局对复核未通过且未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的承租人采取限制商品房合同备案及存量房交易备案等手段,强化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回配建租赁住房: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配建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配建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配建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配建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配建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发生调整,拒不接受的;

(七)连续6个月不缴纳租金的;

(八)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配建租赁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九)存在违反配建租赁住房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高新区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园城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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