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等文件精神,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起草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发展农业保险,对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山东作为农业大省,历来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山东农业保险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实现多元化、跨越式发展,为山东农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了有力保障。文件起草日前,我省共有8家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工作。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遴选方案并广泛听取了农业保险专家意见,征求市县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该指南。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遴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目标价格保险等。农房设施、农机农具等涉农保险业务,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执行。不包括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二)明确遴选程序。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共分两个层面进行:首先,遴选确定山东省(不含青岛)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级承保机构;其次,在省级承保机构范围内,遴选确定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评审等。
(三)明确承保机构有关要求。包括省级遴选机构和县级遴选机构的具体要求。省级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设数量限制。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四)明确遴选时间。承保期限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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