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6.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11.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为证明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需要提供原单位社保缴费清单或工资流水清单。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承诺书。
5.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XX日内具备法定条件。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一、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承诺书。
3.3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承诺方式
承诺方式:申请人书面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告知承诺书模板.docx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的通知_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m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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