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消防验收高质量开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高质量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验收服务质量,强化市场主体履职监管,推进服务和管理并重为出发点,围绕“关口前移、预先服务,自主自愿、前置指导,各司其职、权责一致,服管并重、验收高效”的总体思路,真正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以及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检测单位的市场主体责任。以“将问题化解在验收之前”为核心目标,切实降低后期整改成本,缩短消防验收周期,提高验收一次合格率。推动建立“行政服务预先充分,市场主体履职尽责,验收备案高效便捷,监督管理严格到位”的全新消防验收工作机制,实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行政服务铺新路,为市场主体解难题,为消防安全把严关”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要求

  (一)按需开展前置指导服务

  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主动意识,在建设单位自主自愿申请基础上,主动靠前提供多种形式的消防验收前置指导服务。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及工程进度、项目需求等,采取公布消防验收咨询电话、多层级业务培训、政策法规及要求宣讲、集中技术交底、常见问题提醒、现场技术服务等多种不同形式,创新服务流程、完善工作机制,灵活多样的开展消防验收前置指导工作。在项目正式开展消防验收之前,对消防验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发生频率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成本高的问题,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提前避免、尽早发现、尽快整改,推动消防验收更加便捷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消防验收前置指导为免费服务,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

  (二)积极推进一次告知制度

  1.业务办理流程一次告知。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进行业务咨询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事宜时,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的申请材料明细、受理法定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

  2.材料补齐补正一次告知。建设单位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材料不全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的《补齐补正通知书》。

  3.工程质量标准一次告知。正式受理后,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一次告知现场验收内容和标准,以及项目各参建单位在验收前应做好的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4.现场评定问题一次告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在现场评定结束后将本次检查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开展消防验收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现场验收意见的一致性。

  (三)强化主体责任提高消防质量

  1.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履职尽责

  建设单位承担消防验收首要责任。要严格贯彻落实消防技术交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就工程涉及的消防工程部分逐项梳理、明确规范标准。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按图施工。杜绝涉及消防功能的随意变更,影响消防功能的设计变更应重新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实施。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要求组织、实施消防查验,坚决杜绝消防查验流于形式,查验不全面、不合格的,不得申请消防验收备案。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好消防设计、施工、检测过程中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要进一步发挥在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监督把关作用,确保工程消防查验应查尽查,应验尽验。

  2.强化整改责任减少重复复验。初次现场评定后,市场主体就验收提出的问题有不同见解或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国家规范向验收主管部门主动提出,积极交流沟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承担消防验收整改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相关单位各自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初验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检测单位等市场主体应根据验收提出的问题各司其职、履职尽责、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尤其对不同部位存在的同类普遍性问题应尽数自查发现,确保就存在的问题全面、一次性整改到位。原则上一次复验后,即对项目消防验收下达验收结论。

  (四)加大监管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要切实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以及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检测单位等的市场主体责任。督促市场主体严格贯彻落实消防技术交底、强化施工过程履职尽责、严把消防自验质量、强化验收整改责任,降低验收复查频次,努力杜绝工程消防质量差、多次整改仍不达标、反复申报仍不合格等不良现象。树立奖优罚劣的正面市场导向,维护公平公正良好市场秩序,实现消防领域营商环境的显著优化。

  1.推行重要问题告知移交制度。对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存在重要负面问题的项目,就其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书面发函、行政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告知移交相关问题。提高问题通告层级,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行为、提升内部管理实效。

  2.建立定期通报公示制度。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要采取季度、半年或年度通报公示的方式,对于消防工程质量好、问题少、验收一次通过率高,职责履行到位的市场主体,予以公开表彰,符合条件的统一予以考核加分奖励。对于消防工程质量差、监督管理不到位、自查自验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彻底的市场主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3.强化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中各类正、负面行为的具体情形,对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进行加分、扣分。对因主观不作为、不履职等导致查验不到位、消防工程质量差、整改不达标、多次申报不合格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提高备案抽查比例;对于未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要求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实行100%抽查,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履职、自律。

  4.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存在消防验收材料造假、消防查验不尽职,工程消防质量差问题多,多次整改仍不达标、反复申报仍不合格等明显不履职、不作为问题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参建单位纳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黑名单”企业名录适时向社会公开,有效约束、打击市场主体负面行为。

  5.严格行政处罚。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各类违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要积极响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通过成立专门服务队伍、设立消防验收咨询电话、加快网上服务平台建设等方式加强消防验收前置指导相关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工作。

  (二)强化服务意识

  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要坚持“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举措,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消防验收前置指导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和高效化。

  (三)坚持服管并重

  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坚持服务、管理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综合运用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等管理手段,推动提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履职尽责,促进工程消防质量及全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定期通报检查

  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督导、随机抽查等形式定期对各区、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各区、市建筑市场消防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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