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有效落实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地下水的管护,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和水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威海市中心城区地下水管理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要“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因此,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及由此引发的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灾害,保障供水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本《奖励办法》加强对个人及企业私自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七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举报的违法行为及举报的管理范围。《奖励办法》中强调地下水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需要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除外。
二是关于私自取用地下水举报的流程、信息认定、奖励原则及标准。一方面,要求市水政监察支队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信息的接收、整理、保密工作,对处理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另一方面,本办法实行“一件一奖”原则。对涉地下水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适当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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