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阳区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通知》(济阳政办发〔2021〕2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市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部署,为进一步调动驻区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优化地方政府与驻区金融机构协作发展模式,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支撑和促进作用,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9〕55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区县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全区金融业发展实际,经过征询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研究制定了《济阳区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评价对象
济阳区辖内正常经营满一个年度的所有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设置指导思想、综合评价对象及评价内容、综合评价原则、综合评价指标、综合评价组织、结果运用及其他七大板块。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思想指导。第二部分为“综合评价对象及评价内容”。明确了评价对象的范围及内容重点。第三部分为“综合评价原则”。明确了评价的设立原则。第四部分为“综合评价指标”。明确了对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分别评价,主要评价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并同时考虑正向激励加分、负面工作扣分因素。第五部分为“综合评价组织”。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及各金融机构参评流程。第六部分为“结果运用”。明确了奖励设置及实施。第七部分为“其他”。明确了评价实行否决制。本《暂行办法》由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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